以收購紀念紙幣為名,合伙騙取陌生人的錢財,正為騙錢到手而得意,未料常走河邊又濕鞋。2013926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盧廣林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盧廣林與他人共同退賠被害人柳玉軍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三萬九千二百元。

 

今年42歲的盧廣林是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的農民,曾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11月刑滿釋放。201312211時許,盧廣林伙同龐婭、許明(另案已判)預謀以收購紀念紙幣為名實施詐騙。在沭陽縣沭城鎮腦科醫院附近,盧廣林伙同他人尋找作案對象。這時,一位老年男子從他們面前走過,盧廣林上前熱情地與老人打招呼,通過交談得知老人名叫柳玉軍,是一名鄉鎮學校的退休老師,盧廣林便煞有介事地說自己和柳玉軍是同鄉,上小學時曾是柳老師的學生。接著,又巧舌如簧地向柳老師介紹收購紀念紙幣的情況,吹噓收購紀念紙幣很賺錢,勸說柳玉軍入伙。自己的學生說話還能有假?柳玉軍對盧廣林說的深信不疑,當即回家拿存折從銀行提取現金63200元交給盧廣林,跟著盧廣林等人一起去外地收購紀念紙幣。不想在半道上卻被盧廣林一伙三人借故甩掉。騙取柳玉軍人民幣63200元逃匿后,盧廣林等3人進行了分贓,其中,盧廣林由于先和受害人打招呼,分得人民幣24000元。
  

案發后,盧廣林通過親屬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0元,并已由沭陽法院發還被害人柳玉軍;盧廣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廣林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廣林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盧廣林伙同他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盧廣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盧廣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盧廣林退出違法所得,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