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慮村民妨礙電力施工 柔情法官調解確保民生
作者:朱鵬 常志飛 發布時間:2013-10-11 瀏覽次數:412
因擔心高壓電線對其生活、生產造成影響,泰興某村民多次組織電力施工,致使該惠民工程一拖再拖。泰興法院法官上門調解最終達成了和解。
為了加速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江蘇省發改委批準興建江蘇電網220千伏輸變電的惠民工程。但在該項目110KV徐子線開斷環入新街變線路對29號-30號塔架線施工過程中,卻遭到了某村村民張某的百般阻撓,導致電力施工工作一拖再拖。最終,電力公司以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為由將張某告上法庭。
被告張某接到起訴書后,情緒異常激動,他在法庭上辯稱:電力公司在其廠房上空走線,高壓電線會對其家人和企業造成了危害,電力公司要么對施工線路改道,要么將其廠房拆遷,否則不等電線輻射,自己就先自殘。
承辦法官在充分了解了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后,決定進行調節,重點對被告張某進行勸導。法官首先對張某進行了釋法,詳細講解了我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內容,被告的行為已經違法了相關的法律,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同時,從科學的角度進行了解釋,高壓電線的施工不會對人體和企業造成傷害。最后,法官又替張某算了一筆賬,如果將廠房拆遷,看似可以得到一部分賠償,但是工廠將停工歇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降低,客戶的訂單無法滿足,造成的無形的損失遠大于這筆賠償。
經過長達數小時的溝通交流,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向電力公司施工單位表達了歉意。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張某主動承諾會服務大局、積極配合電力公司的施工工作。
法官釋法:根據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章第十條規定: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中35--110千伏高壓線離地間距為10米。本案中原告方已達到了安全距離的要求,且原告經有權部門審批施工,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告不應阻止原告方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