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承租了一套百貨公司的商住房,租期為一年。次年,王某為牟取每月兩百元的房屋租金差價,未經百貨公司同意,將該商住房以其名義轉租給田某,并簽訂租期至第2年的合同。第一份合同即將到期之際,百貨公司與王某就續簽合同之事進行協商。王某表示最高租金每月1000元,超過就不續租。合同到期之日,百貨公司通知王某騰出商住房,并與另一承租人王某簽訂了每月租金為1200元的房屋租賃合同。王某見事情無法繼續隱瞞,便道出了實情,并稱其有優先續租權。百貨公司又找到田某,田某以其已與王某簽訂了該房的租賃合同且下半年又是做生意的黃金季節為由,拒絕搬出該房。百貨公司無奈,只好訴至法院解決。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王某主張的優先承租權既沒有法律依據,又沒有合同約定,況且王某所承諾的承租條件即租金與王某所承諾的承租條件不同。王某與田某簽訂的轉租合同沒有經過出租人百貨公司的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租賃物轉租的規定,因而該轉租合同無效。王某為牟取利益隱瞞實情,不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田某,導致合同無效,應負主要責任。田某向他人承租商住房時,沒有認真審核有關證件,也有一定責任。經法院調解,田某搬出商住房,王某賠償田某損失并承擔逾期返還百貨公司商住房的損失。

 

法官說法:這是一起典型的商住房違法轉租案,王某本想牟利,反而被判賠償百貨公司損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只有通過自己合法經營、誠實勞動的所得才為法律所保護,任何投機取巧、有損他人利益的行為最終只會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