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后要求用人單位給予雙倍工資補償。公司卻稱,合同簽了,只是在一場火災中被燒毀了。這樣的辯解能否被法院采信?日前,吳中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通過調解依法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118月初,馬某某進入某公司工作,約定工資1900/月,獎金100/月。在職期間,某公司從未與馬某某簽訂過勞動合同,也沒有為馬某某繳納社會保險。20128月,馬某某提出離職。今年6月,馬某某向吳中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某公司支付在職的11個月中,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補償給自己的雙倍工資共計22000元。

 

調查中,某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公司與馬某某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因為發生火災導致勞動合同滅失,絕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雖然被申請人稱與申請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材料加以證明,被申請人的辯解難以采信,于是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2000元。

 

接到仲裁裁決書,某公司大為不服,向吳中法院提起了訴訟。公司堅稱合同在火災中燒毀,因此不能提供書面證據,吳中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明顯不當,請求法院糾正仲裁裁決。馬某某則認為裁決正確,請求法院判令維持仲裁委裁決。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于證據不足,法院對原告的辯解理由難以采納。經由承辦法官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原告某公司于201395日前一次性賠償馬某某15000元。

 

法官說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原、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后,原告未與被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雖稱訂立的書面合同已滅失,但未能提供合同經有關部門備案的有效證據。原告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需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被告的訴求應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定要在法律規定期限(一個月)內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使雙方的權益都能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