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舌戰于法庭只為爭撫養權
作者:周超 發布時間:2013-10-11 瀏覽次數:397
“兒子成績下降這么多,你有責任”法庭上原告李某氣憤地數落被告陳某,“我要求變更撫養權”。李某與陳某曾是夫妻,于2012年3月9日經泗洪法院調解離婚,兒子陳某某隨父親陳某生活。因陳某是建造師,經常出差,少有時間照顧兒子,將他寄宿在學校。后母親李某發現陳某某的成績下降很多,在學校里已沉迷于網絡,加上學校的伙食無法于家中相比,陳某某消瘦許多。母親李某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并將所有責任歸咎于李某,因此訴請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想自己親自撫養兒子,將兒子接住在家中,悉心照顧和教育。而父親陳某在法庭上承認自己忙于工作而疏于照顧兒子,但指出陳某在教育兒子的方式存在一定問題。兩人在法庭上唇槍舌戰,爭著要撫養兒子,為兒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
法官發現他們的初衷都是意為兒子的健康成長著想,于是從兒子最大利益出發,悉心調解,為當事人細心分析雙方的利弊,父親是大學畢業生且有耐心,在教育孩子上更具優勢,但是忙于出差而疏于照顧孩子,而母親愛子心切能理解,雖時間照顧孩子,可是脾氣急躁經常會打罵孩子,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存有不足之處。于是,提出建議:如果父親陳某可以換份工作,爭取留著泗洪工作,則可以兩全其美,既能有時間照顧孩子,又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母親李某從孩子的切身利益出發,認為由陳某教育孩子確實比自己強,兒子也更喜歡和父親生活在一起,贊同該建議。父親陳某則有所猶豫,自己的事業正在上升期,放棄甚是可惜,但經過思考,父親李某說:“孩子比我的事業重要,我同意換工作,留在泗洪。”母親陳某聽到后,欣慰地點點頭,表示孩子父親愿意為孩子留在泗洪,自己自愿撤訴,并將協同其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法官說法:夫妻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解除,父母仍然要撫養子女,而離婚對兒童的負面效應不可低估,在離婚后確定撫養方應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出發,減少離婚對兒童的負面效應,保證兒童健康成長,維護兒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