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吳某曾因招搖撞騙被行政處罰過,但其并沒有吸取教訓,因對現實生活狀態的不滿而自甘墜落,又故伎重演,冒充人民警察進行行騙。近日,大豐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責令其退出贓款發還給受害人。

 

20095月至12月間,吳某通過網絡等途徑先后認識了李某、徐某、張某,告訴她們自己的職業是警察,在三名受害人對其半信半疑時,吳某就身著警察制服分別與被害人約好地點見面,并出示自己購買的假冒警官證,在騙取受害人信任后,使得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并以需用錢物送禮為名騙取香煙、現金等錢物價值6000余元被其揮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量刑時考慮其歸案后的認因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但其曾因招搖撞騙被行政處罰,對其量刑時綜合考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