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受理一起因倉儲物保管不善而導致經濟損失的糾紛,終經法院調解平息紛爭。

 

20116月,從事餐飲銷售生意的胡某將預備年底送往酒店的千斤玉米存放于李某經營的海水產品批發部的冷庫中,后因保管不善,導致玉米變質,給胡某造成經濟損失,因雙方協調無果,胡某將李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中,李某辯稱其是做海產生意,不可能與胡某簽訂倉儲合同,李某只是租個冷庫存放玉米,其損失不應當由其來承擔。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81條明確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存放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其雙務性和有償性顯而易見,雖然雙方并沒有書面約定,但從胡某提交的入庫單及出庫單就已經可以證明胡、張之間的倉儲合同關系,故李某對倉儲物保管不善而導致的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本案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均表示讓步,最終胡某獲得5000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