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油鼠結伙專竊路邊挖機柴油
作者:姜燕 發布時間:2013-10-10 瀏覽次數:355
2013年8月9日,如皋市人民法院當庭判處專門盜竊路邊大型挖路機械油箱柴油團伙的四名被告人有刑期刑一年九個月等不等徒刑,并處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黃某、張某、李某均系九零后,來如務工人員。自2012年11月12月間,被告人朱某、黃某、張某三人結伙在如皋市石莊鎮、長江鎮等地,采用鑰匙投鎖等手段,專門對停在路邊的工地的大型挖掘機下手,從油條中吸取柴油,合計盜竊作案20起,共盜竊柴油1383升,電瓶2只,贓物價值為11449.44元。其中被告人朱某參與全部作案,被告人黃某參與作案19起,贓物價值11231.04元,被告人張某參與作案4起,贓物價值2677.04元,被告人李某明知朱其、黃某向其出售的柴油、電瓶系盜竊贓物的情況下而仍予以收購,贓物價值8479.2元。案發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某成功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被告人黃某退賠贓物折價款5000元,被告張某退賠贓物折價款1000元,均發還被害人。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黃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被告李某明智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黃某、張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被告人朱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撤銷原判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3000元。被告黃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