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方)與被告林某(女方)于2001年相識并于同年登記結婚,第二年生一男孩,被告林某一直在家帶小孩未上班。20101月原告劉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以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駁回了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20103月原告辭去工作,并離家外出打工一直未歸。2012122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被告林某辯稱:與原告劉某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且小孩一直是被告帶大至今,被告也為家庭付出很多。

 

法院認為,原、被告分居已超過兩年,且原告即男方劉某向法院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雙方仍未和好,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原告劉某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但鑒于離婚后,被告沒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被告及其小孩一直生活在原告的父母的房屋內,且小孩一直是由被告撫養至今,原告幾乎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且離婚后被告沒有住所,鑒于該情況,考慮到被告林某為家庭中付出較多且今后的生活困難,從保護婦女兒童弱勢群體的利益出發,法院判決給予被告林某即女方一定的經濟幫助,即判決原告支付被告一定的經濟幫助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