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后又換房,陰差陽錯取得了前后兩套房屋的交款收據。買方張某在辦理了前套房屋產權登記并取得所有權后,又以后換房屋的交款收據套取房屋所有權。近日,泗陽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

 

200910月,張某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并交納了房屋首付款,不久,某置業有限公司也向張某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發票,總金額為16萬余元。

 

2011年,因張某發現購買的房子存在質量問題,經與某置業有限公司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將張某原購買房子更換為該小區第7幢樓的一處房屋。換房協議簽訂后,因為第一套房屋張某已經付了錢,張某未實際向置業有限公司交納所換房屋的首付款,而是以欠款方式向置業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條,置業有限公司在張某出具欠條后,應張某要求及會計賬目需要,也對應向張某出具了收據。張某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某購買某小區第7幢樓的該處房屋。

 

然而,換房換得好好的,但原來的收據還在張某手中,張某于20124月到房地產管理處為購買的第一套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并以持有的置業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二份收據為由,主張取得更換后第7幢樓的房屋所有權,置業有限公司頓時傻了眼。

 

泗陽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已經取得第一套房屋的所有權,第二套房屋是欠條和收條對應,置業有限公司在張某出具欠條后,對應出具同等金額的收據給張某,實際為雙方確定關于更換后第7幢樓房屋的首付款數額,張某要取得第7幢樓房屋還需實際履行剩下的房屋款項。經某置業有限公司多次催告,張某并未履行房款給付義務,即未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張某憑借某置業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不能取得第7幢樓房屋的所有權,遂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誠信是人最基本的品質和財富,物欲的沖擊不應使我們忘記甚至被判最基本的誠信原則,守住誠信、守住做人的根本,才能無愧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