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與父親離婚后,為進一步協商解決房產事宜,在約談過程中,父親猝死。兒子認為父親的死亡與后媽有關,遂起訴繼母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9萬。近日,靖江法院成功調解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解開了雙方心結,彌合了親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陸某有過兩段婚姻。19917月,陸某與其第一任妻子包某離婚后,婚生子陸甲隨陸某生活。后陸某與張某戀愛,同居后于199310月又生一子取名陸乙,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今年5月,張某起訴要求與陸某離婚,雙方于724日達成離婚協議。當月27日下午,陸某約張某在其就職的某浴室協商解決登記在陸某名下的房產事宜,約談過程中,陸某在包廂內突然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初步診斷陸某的死亡原因系心腦梗。

 

陸甲認為父親與張某談話過程中必然發生激烈爭吵,這是系其父死亡的誘發因素,并一紙訴狀將張某告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因其父陸某死亡所造成的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損失中的60%39萬元。

 

審理中,雙方對談話過程中是否發生爭吵、以及爭吵是否激烈各執己見,陸甲堅持自己的觀點,而張某則稱整個談話過程均是由陸某的朋友朱某代為商談,陸某只是偶爾進入浴室包廂,并未長時間逗留,期間雙方并未發生任何爭執,而且陸某是在大家準備走的時候才突感身體不適的,且陸某有高血壓病史,一直服藥治療,陸某死亡系其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與張某無關,不同意賠償。

 

庭審中,因張某和陸某育有一子陸乙,其亦享有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應當和陸甲一起作為本案的共同原告,故案件另行安排開庭。

 

庭審后,雙方均要求調解。承辦法官與原告分析其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有爭吵的事實存在,即使有爭執,是否達到一定的激烈程度,是否有證據證明其一定能誘發心腦梗阻的疾病,以及完成所有舉證后被告可能承擔的份額。又與被告談其與陸某之間的關系,雖然與陸某已經離婚,但畢竟雙方還共同育有一個兒子,而且還非常優秀,原告亦是其繼子,共同生活期間還有很多美好的記憶。最后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張某給付陸甲4萬元用于辦理陸某的喪葬事宜,并在今后生活中仍以繼子女關系和睦相處,原告陸甲當庭撤訴。雙方對調解結果都非常滿意,并對法官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表示由衷的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