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課間休息時間,值班老師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學生奔跑的危險行為,導致該學生與其他學生發生相撞。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小明和小華都是句容某小學的學生,小明在教學樓的一樓,小華在教學樓的二樓。20124月的一天上午,正值課間休息時間,被告小華在聽到下課鈴響了之后立馬沖出了教室,準備下樓去上廁所。然而,生性好動的小華并沒有聽從老師平時的教導依次通行,而是兩步并一步從二樓快速的跑到了一樓。當跑步經過原告小明的教室門口時,小華來不及停止自己的奔跑行為,猛的撞倒了剛走出教室的小明,致其摔傷。小明受傷倒地后,被值班的老師送到了附近的醫院治療。由于傷情較重,小明在父母的陪同下先后到多家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共支付醫療費2萬多元以及殘疾輔助器費近4000元。20134月,原告小明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小華和所在的學校賠償各項損失6萬多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小華撞倒原告小明致其受傷事實清楚,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被告小華的財產不足支付賠償款,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小華所在的學校在課間休息期間,未能及時發現、告誡、制止小華奔跑下樓的危險行為,未盡到管理、教育職責,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小華承擔80%的民事責任,學校承擔20%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