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操“舊業” 撤銷假釋罪并罰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0-09 瀏覽次數:419
被告人張翔曾因搶劫于2008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1年3月28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2年3月24日。2011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張翔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至泰興市濱江鎮某村趙某家中實施盜竊,在發現趙某睡在床上后,被告人張翔采用被子蒙頭、言語威脅等手段向趙某索要財物,后因趙某家中無財物可劫,被告人張翔遂逃離現場而搶劫未遂。
被告人張翔于2011年9月14日凌晨實施盜竊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后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張翔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對罪犯張翔的假釋決定;與前罪沒有執行的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二十七日,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脅迫手段、入戶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翔因盜竊被抓獲后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翔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翔在假釋考驗期間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翔系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翔發現被害人家中無財物可劫,向被害人索要柜子鑰匙,因鑰匙在被害人女兒家中而未果,且被告人又未帶撬柜子的工具,遂逃離現場,屬客觀不能未遂,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