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負責學校工程承包和材料采購工作,泰州一中學校長利用手中職務之便,為供應商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058月至2008年上半年間,被告人季某利用其擔任江蘇省泰興職業高級中學校長等職務便利,先后3次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浙江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陳某等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68500元,并為他人在工程承包、材料采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具體分述如下:1、2005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季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建筑工程個體承包商周某所送的現金人民幣10000元,并為其謀取利益。2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季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泰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朱某所送的聯想筆記本電腦一臺,并為其謀取利益。經鑒定,該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8500元。3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季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浙江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陳某所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0元并為其謀取利益。

 

被告人季某于2013416日主動向中共高港區紀委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贓款,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扣押贓物聯想筆記本電腦一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季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季某自愿認罪,退出全部贓款、贓物,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所持對被告人季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故不適用緩刑,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