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張某在車禍中受傷救治無效后死亡,本來生活十分艱辛的妻子李某,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張某的母親趙某到法院起訴李某要求返還張某賠償金中被扶養人份額。究竟婆婆能否得到賠償呢?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意外出車禍 家屬獲賠償

 

20047月份的一天,張某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由于傷情較重,在住院期間張某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后妻子李某作為代理人向常熟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張某20萬元,肇事者王某賠償198129.3元。判決書也載明了張某的各被扶養人生活費金額。20058月,張某因救治無效死亡。迄今為止,某保險公司已賠償200000元,王某僅賠償了96000元,李某拿到手的賠償金共計296000元。

 

婆婆訴媳婦  索要撫養費

 

時隔八年之后,張某的母親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歸還已經領取的但應屬于自己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8040元。但是李某則滿臉的委屈,雖然常熟法院判決張某獲得賠償398129.3元,但實際上自己作為張某的家屬僅僅拿到了296000元,剩余的錢至今都沒有拿到。而且張某因為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后成了植物人,為了給張某治療,已經把獲得賠償的296000元全部花完了,沒有任何剩余,甚至還借了外債,現在自己沒有錢,同時也不應該給付婆婆被扶養人生活費。

 

事故賠償款  各項有專用

 

法官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撫養的人撫養來源的損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須的費用,該費用雖然由受害人主張,但用途卻在于賠償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撫養的人撫養來源的損失。本案中,張某的母親作為法院判決確定的張某的被扶養人,其應享受判決書中其本人被扶養人生活費部分所帶來的利益,但該費用被李某領取,故李某理應返還。同時判決書中確定的賠償款中各種賠償項目有各自的用途,李某稱全部賠償款都花在了張某的治療費上,不能成為李某拒絕返還趙某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理由。由于張某的被扶養人有數人,年賠償金額累計不超過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故張某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為46880元,根據比例得出張某母親應得被扶養人生活費16169元。但是張某的賠償款僅僅執行到296000元,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項所占應予賠償款項的比例乘以16169元確定被告應予返還12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