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紙錢引發火災 形成共同危險判連帶擔責
作者:鞠秋平、鞠凱 發布時間:2013-10-09 瀏覽次數:386
清明節焚燒紙錢祭奠先人,不料引發火災,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近日,靖江法院審理該案認為,焚燒紙錢的四人因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又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焚燒紙錢的行為與受害人財產損失沒有因果關系,依照侵權責任法的共同危險理論,判決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財產損害45425元。
原告劉大爺系摩托車修理的個體工商戶,在靖江市新橋鎮開了一家小型摩托車修理部,且在修理部旁的合興港里停泊了一艘水泥船用作生活場所及存放配件的倉庫。在修理部的東南方向,距摩托車修理部南側路邊樹下停放摩托車位置二米左右正好是一處墓地。4月5日12時許,孫金明、孫金林兄弟二人,賈力、劉美夫婦先后至墓地祭祖燒紙,并相繼離開;隨后,劉美弟弟劉洪至墓地,發現未帶打火機,于是到附近超市購買打火機,五、六分鐘返回現場。此時摩托車修理鋪南側路邊樹下停放舊摩托車的地方開始起火,后逐步蔓延。消防部門到場后,水泥船已受損,舊摩托車、水泥船內摩托車配件、家電、生活用品被燒毀。消防部門認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來火種引起火災事故的可能。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起訴到法院要求孫金明、孫金林、賈力、劉美賠償損失19萬元。四被告均辯稱待燒紙燃盡后才離開墓地,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本案所涉火災不能排除外來火種引起的可能,可以排除人為放火、電氣故障、自燃引發的可能。火災發生當天消防部門制作的火災現場平面圖表明,火災起火部位距離四被告祭祖燒紙位置僅有二米左右。事故現場監控錄像客觀真實地反映了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四被告的燒紙時間在前,火災事故起火時間在后,相隔時間不長。根據氣象資料,火災發生當天十一時至十四時,風向為東南風,風力四級左右,結合火災現場平面圖分析,四被告祭祖燒紙的地點位于火災起火點的上風處。四被告祭祖燒紙的行為與火災發生存在時間上、空間上及氣候條件上的關聯,二者之間存在高度蓋然性,故可以推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清明節祭祖燒紙是我市老百姓祭奠祖先的民間習俗,該行為本身不存在違法性。但在祭祖燒紙時,火種在野外極有可能借助風力給周邊環境帶來危險,對此行為人負有確保安全的注意義務。未盡注意義務致人損害的,存在民事上的過錯。本案中,四被告分別祭祖燒紙,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在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時,各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法律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現四被告均不能舉證證明各自的燒紙行為與本案所涉火災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四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消防部門對災害成因的分析,原告作為經營者在發生火災事故時不在現場、現場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船舶停放距摩托車停放位置未留有效的防火間距,基于上述原因導致火勢蔓延,損失擴大。故原告對火災導致的損害結果即各項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導致火災損失結果的多種原因,酌情確定由四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連帶賠償責任。關于損失范圍,由于火災客觀上造成原審原告的重大損失,且無法通過鑒定評估予以確定,故本院結合同類摩托車修理部的配件庫存規模,必要的生活用品價值(考慮折舊因素),酌情確定。因待修摩托車損毀嚴重僅憑現場殘骸無法鑒定其價值,原告申報的該項損失缺乏事實依據,故待修摩托車的賠償可由車輛所有人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也可在原告依法向車輛所有人賠償后,再向被告追償。據此,該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