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打了水漂 購買人買房需謹慎
作者:劉光亮 發布時間:2013-10-09 瀏覽次數:379
因為看中了他人的房子準備購買,不料在交了預付款后房主卻遲遲不能兌現,購房人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預付款。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6月,原告王某經人介紹與被告張某相識,后雙方口頭協商由原告購買位于句容市寶華鎮某處的一套拆遷安置房,價格為35萬元。2013年7月,原告王某給付被告張某購房預付款10000元。三天后,原告王某以被告張某無法提供房屋所有權的相關憑證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返還購房預付款1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關于涉案房屋買賣的口頭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因被告原因造成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實際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房預付款,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于是依法判處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李宏超人民幣10000元。
【法官釋法】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王某和被告張某雖然達成了購買房屋的協議,但該處房產仍然登記在被告張某的名下,歸張某所有,而原告王某和被告張某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債權法律關系。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原告王某只能要求被告張某返還預付款,而不能要求其履行房屋過戶義務。在日常生活中,購房人一方可以要求賣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進行預告登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