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作者:省法院 發布時間:2013-10-09 瀏覽次數:528
2013年10月9日上午,省法院組織泰州、鹽城、宿遷、連云港等地區的四家法院,對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了統一公開宣判。這批案件包括:
泰州地區被告人王益明、黃路兵等25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年初至2012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益明、黃路兵等25人明知李文林(另案處理已判決)所經營的泰興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廠是生產、銷售食用豬油的企業,仍先后多次用含有淋巴的花油、氣管、粗血管、碎肥膘和豬皮上的碎肉、奶泡等豬下腳料為原料熬制毛油,并以每噸人民幣5000元至7000余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泰興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廠用于精煉食用豬油,其中王益明生產、銷售毛油金額共計人民幣140萬余元,黃路兵生產、銷售毛油金額共計人民幣1344430元,洪建國等23人生產、銷售毛油金額分別為4.6萬余元到109.4萬余元不等。上述食用豬油被李文林銷售至湖南省、貴州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等地供人食用。
泰興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益明等25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判處王益明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黃路兵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元;對洪建國等16人分別判處一年五個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二十六萬元至二百二十萬元不等罰金;對刁春鶴等7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并處十萬至三十萬不等罰金,同時宣告禁止令。
鹽城地區被告人祖永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6年至2011年9月間,被告人祖永成將其賣豬肉后剩下及從菜市場豬肉攤上收購來的豬小油、碎肉、豬淋巴等豬肉廢棄物,放入鐵鍋內燒熬,提取出其中油脂,并將其作為食用油銷售給他人用于加工食品,共計約1100斤。案發后,依法扣押祖永成生產、加工的動物油脂近5250斤;經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被告人祖永成加工、生產的動物油脂中含有苯并(a)芘等多種對人體有毒、有害物質。
響水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祖永成使用豬肉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食用油”并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祖永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對被告人祖永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的油脂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宿遷地區被告人許敬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許敬文在泗洪縣設攤販賣熟牛肉,從牛肉販手中以24元至27元每千克不等的價格購進八成熟的牛肉,然后為了使牛肉好賣將牛肉放進含有工業染料“直接大紅”(又稱“剛果紅”)的水中,通過水煮的方式對牛肉進行再加工上色,最后以56元至60元每千克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2013年1月6日,工商執法人員從許敬文家中查獲未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100千克,從其攤位查獲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81.5千克,價值4000余元。經鑒定,未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剛果紅含量為0.90mg/kg、亞硝酸鹽含量為4.03mg/kg;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剛果紅含量為4.61 mg/kg、亞硝酸鹽含量為14.85mg/kg。
泗洪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許敬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對被告人許敬文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連云港地區被告人王成奎等16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王成奎(康潤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李樹圣(康潤公司股東)在明知被告人王佃生、蔡學飛、顧濤、張偉軍、趙廣田、李偉、葉連軍、馬先龍、張硯龍、李衛行、吳利永等提供的油料為廢棄油脂以及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仍決定由李樹圣負責多次大量采購并加工為食用油,由王成奎負責銷售,被告人何丙學負責康潤公司油脂車間(一廠)技術指導并安排工人生產,被告人劉偉于2011年11月任康潤公司一廠廠長并負責組織生產。生產的該類食用油銷售至安徽省、四川省、重慶市、北京市等地的117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業以及東海縣王三糧油店。其中2011年康潤公司銷售“食用油”數額為人民幣46348514元,2012年銷售“食用油”數額為16368383元,共計價值6000多萬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佃生、蔡學飛、顧濤、張偉軍、趙廣田、李偉、葉連軍、馬先龍、張硯龍、李衛行、吳利永明知康潤公司利用含動物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加工而成的油料生產“食用油”,仍將其加工生產的“毛油”等銷售給康潤公司,涉及金額分別為20余萬元到570余萬元不等。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成奎、李樹圣、何丙學、劉偉、王佃生、蔡學飛、顧濤、張偉軍、趙廣田、李偉、葉連軍、馬先龍、張硯龍、李衛行、吳利永等15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傳果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對王成奎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樹圣等14人分別判處一年七個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十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不等罰金;對李衛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同時宣告禁止令。繼續追繳涉案各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