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上法庭討要知情權
作者:顧軍紅 袁媛 吳孫克 發布時間:2012-04-18 瀏覽次數:545
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小股東起訴公司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案件,因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要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請求。
2004年,原告施先生等五人與沈先生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房地產公司,五人在公司所占股權均為7%。公司成立后,從未向股東提供過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也從未提請董事會、股東大會表決。原告從2004年起曾多次提出查賬的申請,都被公司相關負責人反復推諉,得不到回應。無奈之下,五名股東向法院起訴要求查閱成立至今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以及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被告公司則認為,其一直都配合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幾位股東在股東會上從未提及股東知情權事宜,起訴純屬私人恩怨,擾亂了公司正常經營。另外,公司也從未收到原告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書面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原告作為被告的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其要求查閱、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對原告提出的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公司拒絕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也即規定了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必須首先采取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這一內部救濟方式,只有當這一內部救濟方式無法實現上述股東正當權利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書面向被告提出了請求,因此法院以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要求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