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購買了500余萬元財產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卻只同意賠償50萬元。417日,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判令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險賠償金5012711.88元。

 

2010820日,南通某紡織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南通中心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約定保險期限為1年,保險金額為5012711.88元。201181日,紡織公司廠房意外發(fā)生火災,經(jīng)公估公司公估認定損失為5885722.91元,保險責任成立。事故發(fā)生后,紡織公司向保險公司提起索賠。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了免賠條件,免賠額為2000元或損失金額20%,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每次事故累計賠償限額為50萬元。故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50萬元。為賠償事宜,紡織公司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賠償保險理賠金5012711.88元。

 

經(jīng)法院查明,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和合同均未對免賠條件和特別約定作出提示,業(yè)務員也未將上述內容對投保人明確說明。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免賠額和限額賠償?shù)囊?guī)定屬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被告義務,排除了原告主要權利,被告也未將條款內容對原告提示和說明,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該保險條款屬無效條款。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十日內向原告紡織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5885722.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