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損他人利益 《絕賣地契》被判無效
作者:王小榮 王娟 發布時間:2012-04-18 瀏覽次數:450
南通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為規避因擔保之債產生的訴訟糾紛,于1999年7月8日與如東某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某信用合作社)簽訂一份《絕賣契約》。約定將該公司1614.48㎡的廠房以606300元的價格絕賣給該信用合作社,歸還等額貸款,該信用合作社同意按606300元接受。該信用合作社愿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好一切過戶手續且承擔過戶中的一切稅費。7月27日,該信用合作社在明知該公司為規避他人債務的情況下與該公司簽訂《房屋過戶協議》,該公司1614.48㎡的房產過戶至該信用合作社名下,但1614.48㎡的房產仍然由該公司占有,使用,該信用合作社也未從該公司貸款中核減606300元。事后,該公司多次向該信用社提出將登記在該信用合作社名下的1614.48㎡的房產過戶至該公司名下的請求,但該信用社一直未給予答復,該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為達到非法目的所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該公司與該信用合作社之間并無真實的房屋買賣意圖,也無房屋、金錢的實際交付。1999年7月8日,雙方之間簽訂《絕賣契約》的目的從后來雙方簽訂的《房屋過戶協議》中已得到充分體現,即規避對第三方的債務,因而法院認定該公司與該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絕賣契約》屬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該公司與該信用合作社簽訂的《絕賣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