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從某大型超市購買了20多件衣服,按標簽標注,該批衣服為含棉量高的衣服,但經檢測,實際幾乎均不含棉,而為聚酯纖維。李某索賠無果的情況下,起訴至昆山法院。近日該院審結起案件,超市方按雙方賠償標準予以賠償。

  今年初,李某前往昆山某大型超市購買了10多件含棉量為75%的襯衫,10多件含棉量為50%的夾克衫,金額總計7000多元。購買后,李某將兩種不同類型的衣服其中各一件送至質量檢測中心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襯衫含棉量為30%,棉夾克經檢測不含棉,100%聚酯纖維。拿到檢測結果后,李某要求該超市退貨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照購買價格的3倍賠償,但超市方表示賠償過高,雙方協商未果。后李某投訴至消協和工商局,但因賠償價格問題沒有談妥,不歡而散。最終,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并三倍賠償。法庭上,超市方表示該標簽系由廠家誤標所致,超市方確有把關不嚴,沒有像食品一樣逐一檢測,但工商局已經對其進行了處罰,且現已經整改完畢,愿意與李某協商處理。最終在法庭協調下,超市方同意退貨并按二倍標準賠償。

  法官說法: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萬的,為五百元。本案中,超市所提供的衣服其標簽與衣服實際情況相去甚遠,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應按照該條款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