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中級法院出臺了《關于審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事宜的通知》文件,明確規定泰州市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依法追償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訴訟主體地位,同時要求各市(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過程中,應主動審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墊付費用情況。至此,泰州市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追償,或可不再出現“墊付容易追償難”的尷尬局面。

  據了解,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使用及追償管理細則》規定及當事人的承諾,救助基金墊付款應當在賠償時優先償還。以往,受害人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有關責任人卻未履行在申請道路救助時返還救助路救費用的承諾,一些路救受益人在得到事故賠償后,并不主動告知路救基金管理人,有時甚至故意逃避償付救助基金的墊付款,導致路救辦墊付的基金無法追償。泰州中院出臺文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提起追償墊付費用的訴訟,法院部門將予以受理;法院部門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要主動審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墊付費用情況,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墊付情況的,將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