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縣法院審理一起學生在舞蹈培訓期間受傷致殘的特殊侵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校方賠償原告施某17萬余元。

  經查明,2013年7月24日上午,原告施某在學校舞蹈課程中接受撕腿訓練時,被告曹某老師根據以往教學習慣,而未顧及原告年齡以及沒有舞蹈基礎等不足條件,強行按壓原告腿部,在此過程中原告因疼痛難忍而要求不要繼續進行訓練時,但被告曹某仍強行按壓而導致原告腿部受傷,先后開支醫療費22028.77元,并致左下肢損傷伴坐骨神經損傷,構成九級傷殘。

  法院認為,原告施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在學校參加舞蹈訓練課程中受傷,本身并無過錯,而學校及舞蹈老師在對學生進行舞蹈訓練時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其應當預見到舞蹈動作本身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并有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但是在事發時,被告方不考慮該舞蹈培訓系短期訓練,而原告之前無任何舞蹈功底,仍按照自己的一貫教學做法,其行為違背循序漸進的教學規律及因材施教的教學原則,未采取相應措施來防范風險,未盡到管理、保護責任,致原告受傷,其應當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