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法院能動協調 力促行政糾紛妥善化解
作者:周長麗 史華松 發布時間:2012-04-17 瀏覽次數:540
在吳中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主持協調下,一起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行政和民事等法律關系交織、引發媒體關注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原告撤訴結案,充分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2010年10月,原告陳靜和被告王強(均系化名)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雙方約定離婚后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兩處共有房產(其中一處是價值較大的門面房)贈與尚未成年的女兒,并在女兒年滿18周歲后辦理登記過戶手續。2011年10月,王強在生意場上遇到了困難,為了向銀行貸款渡過難關,他竟在協議贈與女兒的房產上動起了腦筋。王強憑借夫妻雙方的離婚證和載明門面房歸其所有的偽造的離婚協議書,蒙混過關,申請房產部門將該門面房的所有權變更至其一人名下,并用該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100萬元。不久,陳靜就發現了這一情況,她多次找到房產部門理論,但因該房屋已設定高額抵押,無法撤銷該房產登記。陳靜感到十分委屈,多方反映未果后她終于鼓起勇氣走進了法院。
行政庭的承辦法官深入調查事實真相,在吃透案情的基礎上,法官分析基于門面房上已經設定抵押權的客觀現狀,如果機械適用法律,原告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也無法實質性化解,甚至可能引發不必要的連鎖反應。承辦法官確定了解決問題的思路:首先是督促行政訴訟第三人王強償還銀行貸款從而解除房屋的抵押登記,其次是主持陳靜和王強進行協調,促使雙方從維護女兒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房屋權屬依法加以處理。承辦法官對王強耐心開展釋法析理,王強終于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對前妻及女兒造成的巨大傷害。其在法官的督促下提前還清了全部銀行貸款,銀行的債權得到及時實現,門面房上的抵押登記得以順利解除。承辦法官進而引導陳靜和王強從女兒利益出發達成了和解協議,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得以化解,陳靜也向法院撤訴,案件協調處理有效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