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駕駛員因突發情況緊急避險,急剎車致車內乘客受傷。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對這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依法判決被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賠償乘客袁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8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晚,原告袁某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車,經加油站郵電局路段時,駕駛員為躲避橫穿馬路的行人,采取緊急避險剎車,導致原告右胸撞上椅背。原告經金壇市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胸部軟組織挫傷、右手挫傷。另查明,原告因受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為28000余元。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其駕駛員是突遇行人橫穿公路,為避免撞上行人而緊急避險剎車,被告是緊急避險人而不是侵權人,由于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尚未確定,被告只愿意承擔適當的責任。原告應向橫穿馬路的人主張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原告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基于其與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而非侵權關系向被告主張賠償責任,由于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被告應對運輸過程中原告的損傷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賠償后可另行對引起險情發生的人追償。因被告未能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故應承擔原告受傷造成的全部損失。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