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火眼金睛”識破“套路貸”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潘小維 發布時間:2021-03-02 瀏覽次數:1044
100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借款合同、收條、轉賬記錄等證據俱全,看似天衣無縫,實則都是“套路”。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這起民間借貸案件,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5月27日,原告顧某與被告費某、費某某簽訂借款合同,雙方約定費某向顧某借款100萬元,借期為3個月,逾期加付每日萬分之八的違約金并賠償一定比例的損失,費某自愿用名下一套房產做抵押,費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日,顧某向費某轉賬100萬元,費某向顧某出具收條一份。后費某未還款,顧某依據借款合同、收條、轉賬記錄的證據向啟東法院起訴要求費某還款,費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情看似不復雜,而且借貸關系形式要件完備,然而庭審中,費某辯稱其曾幫助案外人盧某出售庫存的花盆。本案借款是盧某設計陷害的套路,借款是虛假的。案涉100萬是盧某轉給顧某,顧某轉給自己,自己再轉給盧某。
雖費某向法庭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的短信記錄僅有賬戶變動的部分信息,不足以達到其抗辯的證明目的,但費某提供的短信記錄的內容及庭審抗辯引起了承辦法官對本案借貸真實性的合理懷疑。承辦法官借助強制關聯案件檢索系統,查詢了案外人盧某與費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開庭筆錄及裁判文書,并向費某詳細詢問了買賣花盆的前因后果。同時,承辦法官依職權去銀行調取了顧某與費某的銀行交易明細,證實了案涉款項來源及走向,還原了借款發生的真實情況,即該案借款的資金來源和最終去向均是盧某,承辦法官有理由懷疑顧某及盧某存在故意制造轉賬證據,以達到形成民間借貸表象的目的。
另外,顧某與費某并不相識,其向費某出借大額款項不符合一般常理。且該案借款約定的違約金、賠償金明顯超過法律規定,借款的形成存在故意壘高數額之嫌。因此,顧某與盧某可能涉嫌“套路貸”及虛假訴訟等情形。
法官說法:
套路貸是一種披著民間借貸外衣以行詐騙之實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常見的形式之一就是故意制造資金虛假交付的假象,即將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捧錢拍照、出具收條等方式給借款人后隨即再將款項收回。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法官不會僅僅依據表面證據進行裁判,而是借助強制關聯案件檢索系統,查詢原、被告涉訴頻次、裁判結果、是否職業放貸人等信息,以便審理中準確甄別借貸套路。同時,加強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查明資金來源和走向,對借貸事實做全面的實質性審查,一旦發現套路貸虛假訴訟絕不姑息,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