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受托人專利申報竟收不到錢 律所狀告委托人獲支持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fā)布時間:2020-11-11 瀏覽次數(shù):1034
生活中,我們經(jīng)常見到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辦理各項訴訟和非訴訟事宜,在各種場合為當事人發(fā)聲,為其搖旗吶喊,盡可能大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但萬萬沒想到的是,有朝一日,有當事人接受了律師提供的服務后,感謝幫忙不說,卻玩起了“消失”、“跑路”不給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某電器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律所支付提供申報發(fā)明專利的服務代理費70000元及相應的違約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被告某電器公司(甲方)與原告江蘇某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專利代理合同書》一份,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甲方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發(fā)明專利20件,發(fā)明每件代理費為3500元,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費的20%作為基礎費用,乙方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經(jīng)甲方確認定稿后,甲方將剩余的全部代理費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項后5 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專利上報,甲方承諾如違約延期支付代理費,則需每日按代理費全額的0.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結清之日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委托事項。2017年4月28日、5月4日、5月8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發(fā)文并通知原告受理了被告申請的共20項發(fā)明專利。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70000元代理費, 2019年6月25日,原告通過郵政特快違專遞向被告郵遞了催款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起3日內(nèi)給付專利代理費70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70000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0.3%計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后該函被退回。此后被告一直未將此代理費給付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專利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完成被告委托的專利申請事項后,被告應當按約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費,被告未按約支付代理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代理費的訴請,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專利代理合同中關于違約金計算標準的約定過高,依法應進行適當調(diào)整,本院將違約金計算標準酌情調(diào)整為按原告起訴時一年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對其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