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在某證券公司的協助下,成功將被執行人曾某所持有的8支股票強制賣出,變現執行款20萬余元,用以履行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償還義務。

2010年9月9日,曾某與徐州某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被告曾某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原告生產的汽車起重機一臺,原告為上述按揭貸款提供回購擔保。因被告未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原告于2013年1月向銀行承擔了回購擔保責任,回購金額32萬余元,后銀行將上述債權及相關抵押權轉讓給了原告。

原告徐州某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經起訴勝訴后申請強制執行,但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暫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一度陷入瓶頸。

2019年10月,案件被指定由沛縣法院執行后,因被執行人仍下落不明,為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對曾某名下的財產進行查詢,先后凍結被執行人名下存款9252.76元,查封徐工牌吉F2**9號起重機一臺,并通過最高院司法查控系統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8支高價股票,擬對該8支股票進行變賣,以此償還案件標的。

因沛縣法院此前并無類似執行先例,相關法律文書也沒有范本可以借鑒,疫情期間,承辦法官欒慶文一方面積極向同事和上級法院咨詢有關證券資產方面的執行規定,一方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相關材料文書,經多次與某證券公司溝通、協調,并趕赴南京某證券公司營業部下發手續。

在證券公司的協助下,法院成功將被執行人曾某持有的股票強制賣出,獲得股票變價款20萬余元。

法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5條的規定,對流通證券,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將該證券賣出,并將變賣所得的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