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車人粗暴推人,停車人飛腳踢其襠部。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判決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張某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合計5181元。

 

2011616日上午9時許,黃某開車到啟東市匯龍鎮東汽車站場心上便停車。車站管理人張某見狀,上前催促黃某開走。黃某不同意與其發生了口角。張某一怒爬過柵欄推到黃某,結果被黃某飛腳踢中襠部受傷。張某當場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左睪丸挫傷。共住院23天,花去醫療費5688.2元。同年818日,啟東市公安局對黃某作出了罰款五百元的處罰。因黃某拒不賠償,張某將黃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7401.7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發生口角后,被告致傷原告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對原告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雙方發生口角后未冷靜處理并上前推搡被告,對本案的發生、發展有一定過錯,故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原告的物質性損失為7401.7元,由被告黃某賠償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