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投保時未年檢發生事故商業險能否免賠?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黃琴 發布時間:2021-03-31 瀏覽次數:1047
通州一駕駛員在投保時車輛未年檢,直到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傷者為賠償將駕駛員及其車輛承保公司告上法庭,那保險公司商業險能否免賠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傷者17萬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梁某駕駛廂式貨車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十總鎮東場村地段時,該車右后輪與在路邊的韓某發生碰撞,造成韓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后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為梁某駕駛的車輛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且經車輛技術檢驗,整車制動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梁某遇情況未按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故認定梁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韓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為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韓某將梁某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其與梁某簽訂的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其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其公司已就該免責條款向梁某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免責條款生效,故本案中其公司應免除商業險部分的賠償責任。
原告韓某則認為,根據行駛證記載,肇事車輛在投保時就處于未正常年檢狀態。保險公司在此情況下仍然接受商業險投保,說明保險公司對車輛投保時未年檢的狀態是認可的,即使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進行過告知,該免責條款也未生效,不能在本案中適用,保險公司還是應當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可認定保險公司在接受案涉車輛的商業險投保時,其對車輛超期未檢驗的事實已明知。作為從事保險活動的專業機構,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對未按期檢驗的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可能性較大這一風險有所預見。嗣后,該車一直處于未按期檢驗的危險狀態,直至案涉事故發生。期間投保人梁某并無其他行為增加車輛的出險概率,且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恰恰是因為肇事車輛整車制動不合格,故即使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責條款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也不發生法律效力,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也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韓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7萬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保險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全額履行了賠償義務。
(黃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