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人揮金如土 糊涂賬打輸官司
作者:董雁春 發布時間:2012-04-17 瀏覽次數:404
“一見如故”的張某與陳某合伙經營一家小飯館,后因雙方矛盾加劇,致使飯館無法經營,陳某要求退伙,而負責賬目的張某登記的賬本模糊,雙方無法達成退伙協議。陳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退回投資款并分取利潤。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合伙人分割退伙財產的案件。
2011年的夏天,已婚男張某認識了剛剛離異又頗有幾分姿色的少婦陳某。之后的兩個多月間,張某對陳某“慷慨解囊”,博得了陳某的歡心,并開始了同居生活。一日陳某、張某協商,各自拿出3萬元開飯店,約定由張某負責進貨和賬目管理,陳某做大堂經理。剛開始飯店生意經營的紅紅火火,但沒多久張某經常拿飯店營業收入在外花天酒地,賬目更是隨意記上幾筆,還跟其他女人拉拉扯扯,張、陳兩人開始爭吵不斷,矛盾愈發激烈,飯店沒法好好營業,生意也越來越差。最終忍無可忍的陳某提出與張某分手,并要求拿回自己的投資3萬元和分紅6萬元,而張某確稱合伙期間不但沒有賺錢,還欠外債5萬元,要求共同償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系個人合伙經營,合伙人對外不分你我、無論是管賬的還是經營的,一律承擔同樣的清償責任;但是對內分割財產、債務的承擔應依照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原、被告經營期間未使用資金專戶和設立財務賬簿,法院僅能依據雙方當事人之舉證狀況對部分合伙財產進行分割。由于原、被告約定由被告掌管合伙資金及負責記賬,因此被告應當就合伙資金的使用支出狀況進行舉證。本案被告怠于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后法院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判決被告張某給付原告陳某投資款及收益共計4.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