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賣房如今反悔 法官調解雙方握手言和
作者:海門市人民法院 黃國安 發布時間:2020-09-30 瀏覽次數:931
原告:“陸某這種反悔行為毫無誠信,你們法院要維護社會誠信,我堅決要求他搬離我的房子…”
被告:“法官,貴院已經判決雙方買賣合同無效,房產證也是我的,我現在居無定所,妻子罹患重病,請求法院維護生存權利…”
法官:“請雙方刻制情緒,現在休庭,法庭進行調解。”
這是近日出現在海門法院包場法庭的一幕。
審理的一起因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引起的排除妨礙糾紛案件。
此案源于26年前的一紙農村房屋買賣合同,1996年,被告陸某將在農村自有的三間瓦房以1萬元價格出賣給了上海人丁某,合同簽訂后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房。
正所謂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陸某近年來因妻子罹患重癥,無奈賣掉了位于海門市區的房子用于治病,在居無定所的情境下,陸某于2019年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年7月,本院判決確認雙方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歸于無效,雙方也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陸某搬進該房屋內居住至今。
丁某以其實際占有該房屋幾十年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妨礙,要求陸某搬離房屋。
該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劍拔弩張。買房人丁某喝斥賣房者陸某毫無誠信,二十幾年了一朝反悔,要求法院維護社會誠信。賣房者陸某以法院已經判決合同無效,其目前居無定所為由,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其權利。案件承辦人郭玉軍法官在深入了解該案產生的前因后果后,向原告釋明了相關法律規定,勸其坦然接受當年未充分了解法律規定惘然訂立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又向被告釋明該合同訂立雙方均存在過錯,其理應對原告作出合理的補償。經過郭法官一整個下午的耐心調解,雙方最終互讓一步,丁某放棄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利,陸某一次性補償丁某8萬元。雙方因26年前的這樁房屋買賣事宜數次對峙公堂后,最終在法官的傾心調解下,握手言和,了卻了心頭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