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能否免除理賠責任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秦瑤 發布時間:2020-12-17 瀏覽次數:1075
投保人未主動向保險人告知體檢指標異常,保險人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理賠?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保險人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拒絕理賠的案件。
2018年9月8日,蔣某體檢發現其胃蛋白酶原Ⅱ增高、乳腺小葉增生、甲狀腺結節等異常情況。2018年10月13日,蔣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險合同,并在投保單中“告知事項”處的“過去1年內的健康體檢是否有異常”的“否”處打“√”,并在投保單尾部的“投保人簽名”處簽名。蔣某在投保時亦未向保險公司出示2018年9月8日的體檢報告。2019年6月8日,蔣某經胃鏡檢查,診斷為(竇小)(體后)中-低分化腺癌。2019年6月20日,蔣某確診為胃惡性腫瘤。后蔣某提交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已檢查發現胃蛋白酶原增高、甲狀腺結節等,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通知蔣某解除人身保險合同、退還保費及拒絕給付保險金。
2019年12月3日,蔣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法院審理后認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蔣某未將體檢異常情況告知保險公司,且蔣某確診的疾病與該體檢報告的異常情況之間存在關聯性,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判決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