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20047月,楊某因虛開增值稅發票,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從20047月至20087月)。又因拒不執行判決,近日被金壇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撤銷緩刑,與前罪實行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200611月,緩刑考驗期內的楊某駕駛轎車與蘇某相撞,致其死亡,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當月,蘇某親屬向金壇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0719判決楊某賠償蘇某親屬事故損失人民幣207531.38元,并負擔訴訟費用6350元。判決后,楊某不服,提出上訴。2007618,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楊某賠償蘇某親屬人民幣209897.77元,扣除其已墊付的32640.6元,余款人民幣177257.17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并負擔訴訟費人民幣3306元。判決生效后,楊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2007823,蘇某親屬向金壇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年911日,楊某到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壇支公司,領取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款人民幣155120.22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消費。2008218,楊某主動到金壇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從保險公司領取155120.22元賠償款后,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