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壇對拒不執行判決者依法治罪
作者:金壇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9-08 瀏覽次數:1489
本網常州訊:2004年7月,楊某因虛開增值稅發票,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從2004年7月至2008年7月)。又因拒不執行判決,近日被金壇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撤銷緩刑,與前罪實行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2006年11月,緩刑考驗期內的楊某駕駛轎車與蘇某相撞,致其死亡,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當月,蘇某親屬向金壇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從保險公司領取155120.22元賠償款后,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