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嘗試將執行異議案件由審判監督庭審理
作者:王雷 發布時間:2008-08-01 瀏覽次數:904
本網徐州訊:我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力,賦予案外人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權力。對違法執行等問題,我國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任何法定的救濟途徑,更未規定相應的處理程序。在執行中出現執行行為違法的情況下,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只能通過申訴、信訪等渠道向法院反應,導致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及時、充分的得到救濟。新的《民事訴訟法》明確增加了對違法行為提出異議的規定,這體現了最大限度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理念。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有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向負責執行的法院的哪個部門提出異議。目前,絕大部分法院將執行異議的審查權歸于法院的執行部門,這種做法往往導致執行部門的權利過大,不利于對違法行為的有效監督。但是如果將執行異議案件交由執行部門以外的法官,專門負責對執行異議案件進行審查處理,這種模式可以起到權力制約的作用,可以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提供更加充分的救濟。
基于這種情況,銅山縣人民法院嘗試將審查執行異議的權力由審判監督庭來負責實施,起到很好的效果。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