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近日,常州戚墅堰區法院在執行某化工有限公司與張某買賣糾紛一案中,從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高度出發,采取“放水養魚”的執行方式,成功執結此案,實現一舉三得的效果,受到當事人三方的一致好評。

20079月,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向該院申請執行與張某買賣糾紛一案的生效判決。執行中該院查明張某確無履行能力,故該案一直未能執結。后發現張某有到期的債權,張某曾與第三人秦某合伙在常州某制衣有限公司內租賃廠房辦廠,張退伙后,按協議秦某應支付張某退伙款22萬元。得知此信息后,執行人員滿懷希望,立即趕赴秦某處,然而卻從秦某口中得知,張某確實與秦某合伙辦廠,現按規定要給張某退伙款22萬元,但張某與秦某合伙期間曾欠制衣公司租賃費和水電等能源費20余萬元,因一直拖欠,現制衣公司已對秦某停止了水電等能源的供應,導致秦某無法正常生產。

案件一下子似乎又陷入僵局,如果查封了秦某的設備,足以抵償他應支付給張某的退伙款,但考慮到秦某所從事的行業屬于高新技術產業,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目前的秦某的困難只是暫時的,一旦查封,企業只得關門息業,十幾個工人也將失業。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既能實現申請人的債權,又能使秦某的企業得到發展,還能解決秦某與制衣公司的欠費糾紛,執行法官決定不拘一格,采取放水養魚方式。

首先執行人員多次找制衣公司協調,后經執行人員的誠意打動,制衣公司與秦某達成協議:同意恢復對秦某的水電供應,秦某逐步歸還所欠租金及能源費。秦某工廠起死回生,心存感激的秦某當即表示在725交清張某的退伙款。日前該款已履行完畢。

通過執行人員及時調整執行思路,大膽創新執行方式,滿懷工作激情,使這起執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既為申請人追回了看似不可能履行的執行款16萬元,又盤活了第三人秦某的企業,同時為制衣公司排除了多年糾纏的租賃費和能源費糾紛,真可謂一舉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