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高新)法院以大學習大討論為契機 大力開展創建“五型法院”
作者:王海 發布時間:2008-07-02 瀏覽次數:1165
本網常州訊:今年以來,我院開展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為重要載體,堅持“公正與效率”主題和司法為民宗旨,緊緊圍繞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狠抓機關作風建設,從提高干警整體素質和司法公信力入手,以服務大局為重點、不斷學習為前提、開拓創新為動力、提升效能為保證、構建和諧為核心,全面增強“五種意識”,扎實創建“五型法院”,全力為高新區實現“六個突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增強大局意識,創建“服務型”法院,為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保障。切實增強意識。從“三個至上”的高度,準確認識和把握司法工作的性質和職責,找準司法服務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這一大局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出臺服務措施。結合發展實際,出臺《為新北區(高新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有效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促進創新型城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常州市新北(高新)區人民法院拆遷案件強制執行實施意見》,提高司法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重點抓好落實。全面落實二十條服務舉措,對列出的重點服務企業、重點服務工程和重點服務項目,明確工作計劃,落實責任部門和人員,同時加強督查,定期向區委領導匯報工作,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定期聯系、征求意見。
二、增強為民意識,創建“和諧型”法院,為建設“和諧新北”作保障。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價值觀。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法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全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努力實現王勝俊院長提出的“五個統籌兼顧”的要求,創新司法和諧的有效載體。注重訴訟調解,在案結事了、息事寧人上下功夫;深化“訴調對接”,在提高效率、化解矛盾糾紛上下功夫;注重為民解難,在更多地到人民群眾中去就地審理、即時調解、現場裁判、當場履行上下工夫。深入基層服務,在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創優司法環境上下工夫;推進司法民主,在切實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上下工夫。
三、增強質效意識,創建“效能型”法院,為建設“法治新北”作保障。明確目標要求。堅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以審判工作效能的有效發揮作為衡量審判工作的重要標準,進一步鞏固和提升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主要指標績效,實現審執工作良性運行。明確具體內容。進一步強化審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包括審核把關、庭長監控、流程管理、專項評查等方面的長效機制,提高審判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案件質量評查,嚴格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促進案件質量的有效提高。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審判運行定期推進機制,每月對審判運行態勢進行分析評估,對每個部門、每名審判人員的質效指標進行匯總排序,并全院通報,研究落實針對性措施予以改進。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強化審判監督糾錯功能,完善類案裁判標準協調機制,統一執法尺度,有效提高審判執行工作水平。
四是增強規范意識,創建“學習型”法院,為建設創新型城區作保障。以健全各類學習機制為基礎。對已有的各項學習制度全面進行梳理,制定出臺了《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審判委員會工作學習規則》、《干警學習績效考評檔案及運用制度》等學習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一整套涉及政治理論學習、審判業務培訓、法院科學管理等各個方面的科學管理運行機制,以長效化制度促進了學習型法院建設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以有效開展各項活動為載體。重點抓好機關作風建設提高年活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總結審判經驗、創建廉潔司法示范庭和信息化促進規范化建設、法官學習交流論壇等活動,以此推進不斷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找準定位,把握法院工作發展的正確方向。以提升工作能力為目標。緊密聯系我院工作實際,加強業務、技能等方面培訓學習力度,提高法官學習力、審判力、服務力、創造力。建立健全常態化教育培訓、“以案析理”活動、考核考評、宣傳宣講、理論研究等五個方面的長效機制,切實提高全體法官的司法審判能力、研究新問題和解決新情況的能力、平衡利益關系和平息矛盾糾紛的能力,促進隊伍整體素質和本職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增強創新意識,創建“創新型”法院,為高新區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新跨越作保障。始終堅持創新原則。立足于初級階段的中國國情,以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根本出發點,在黨的領導下有序推進,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法院審判機制、工作機制的與時俱進。準確把握創新的方法。堅持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穩步實施,將對內部職權配置、審判方式、審判管理、審判監督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審判規律、不適應審判實踐需要的內容進行的改革作為改革創新的重點,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加強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制度建設、完善制約監督機制、建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等方面入手,進一步完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審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