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中院啟用“排污禁止令” 責令兩家排污企業停業
作者:趙正輝 楊波 發布時間:2008-05-16 瀏覽次數:903
這兩家餐飲店位于太湖沿岸,均沒有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手續而經營,由于排放污染物超標,被濱湖區環境保護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但這兩家餐飲店拒絕執行環保部門的處罰決定,環保部門于是向法院申請執行。環保合議庭經審查根據法律規定立即向被處罰的餐飲店發出了“禁止令”,要求被處罰人禁止從事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明確告知違反者將被追究司法責任。兩家餐飲店的業主均接受了法院做出的決定,其中一家表示將停業整改,另一家則當場關門停業。
據介紹,以往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執行處罰決定,法院通常要先對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然后下達準予執行的行政裁定書,進入執行程序后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令,對拒絕履行義務者最終才能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對環境污染行為的遏制。今后,環保合議庭將對環保行政非訴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后立即發布“禁止令”,在最短的時間內為環保執法機構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無錫中院環保審判庭庭長趙衛民表示,“禁止令”的率先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該項舉措還將廣泛推廣到涉及生態保護的山林、綠地、大氣、建設等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上,法院將采用司法強制力向污染太湖、破壞生態的行為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