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我一定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主動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還款義務。”當事人張某某鄭重地向案件主辦法官承諾。這是欠益林信用社借款10000元未還而成為被告的張某某在益林法庭承辦法官向其詳細解釋了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方面的規定后,向法庭作出的承諾。

今年以來,益林法庭以構建“文明法庭、和諧法庭”為契機,把執行工作定位在“和諧”二字上,找準工作的著力點,以強化案件釋明權為突破口,將強制執行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堅持“先教育疏導,后依法執行”的原則,在執行案件中不急于采取強制措施,而是抓住送達執行通知書的時機先做當事人思想工作,進行說服教育,在案件執行前對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做到心中有數。針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要求“被執行人對收到執行通知時,應申報其一年來的財產狀況”的規定,該庭提前履行釋明義務,在案件審理完結后,即告知當事人有依法申報的法定義務,使當事人知曉,若虛假申報或拒不申報將面臨高額罰款,從而促使有履行能力的當事人在法庭指定期間積極主動履行。

在具體的執行工作中,該庭都要將每一個案件的承辦人員、執行程序的啟動、進展、結案等方面的情況均向當事人公開,保障其知情權。執行程序中處理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事項時一律實行聽證。此外執行中的鑒定評估報告、參與分配方案等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材料必須與當事人見面,實際工作中,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前的各個環節,注重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講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和解或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利用與被執行人面對面的時機,多做溝通和疏導工作,講解其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應承擔的義務,釋明承擔義務的法律依據、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帶來的負面影響,盡最大努力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提高執行和解率。對于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該庭依法告知權利人,申請執行期限為兩年,對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為其做好執行備案登記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既防止了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大量進入執行程序,又有效地化解了執行積案虛高的不利局面。

益林法庭堅持“和諧執行”新理念,使審判人員在執行工作中著眼于社會和諧,致力于社會和諧,切實解決了部分的“執行難”問題,提高了案件執結率和和解率,即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截至目前,該庭共執結案件11件,執行標的12萬余元,執結率和執行和解率分別達到91.2% 82.8% ,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