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7年10月6日6時許,年近不惑之年的海門農民李萍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本鄉一中心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西側接口處上斜坡時剎車不及,車身上跳失控,李萍因此倒地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事后經查,李萍系未戴頭盔且又無證駕駛。李萍死亡后,他的父母與鎮政府交涉,認為女兒的死亡雖然是未戴頭盔且又無證駕駛,承擔主要責任。但另一個原因是因路面嚴重凹凸不平,又有坡度,從而導致剎車不及,車身上跳失控而發生事故。作為修筑路面的劉浩鎮政府也應承擔事故的責任。要求被告劉浩鎮政府賠償人民幣201531元,并要求其賠償精神撫慰金。由于雙方協商不成,李萍的父母及李萍的丈夫、女兒將鎮政府告上法庭。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庭查證:事發地段是該鎮的娛樂路與中心路的交叉路口,因娛樂路路面低于中心路,故在二路的接口處存在長90厘米×高20厘米的斜坡。導致李萍所駕車輛剎車不及,車身上跳失控而發生事故。被告鎮政府辯稱,上述發生事故的道路系鎮政府為便民所建村級中心路,其東頭與南北公路接口處有90厘米×高20厘米落差的斜坡。該路沒有具體設計標準,但管理不存在任何瑕疵。受害人李萍在駕車時無駕駛證且未戴頭盔,疏于對路面觀察,車速過快,應負事故的全責,鎮政府不應承擔責任。
法庭經審理認為,受害人李萍無證駕駛且未戴頭盔,行駛時疏于對路面情況觀察,上斜坡時車速過快以至于失控,這些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鎮政府系中心路的修建出資人和實際管理人,對斜坡的存在及對行駛安全的影響未予以足夠的重視,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據此,被告鎮政府應予賠償的部分為上述損失的10%,即人民幣15180.25元。鑒于被告鎮政府修建道路是出于社會公益目的,并無從中獲益的意圖,加之引發事故的主要因素在于受害人李萍,故四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于3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海門市劉浩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萍的父母及其丈夫、女兒人民幣15180.25元。(文中當事人李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