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進一步拓寬案件質評工作的力度和深度
作者:黃玉寶 顧少尉 發布時間:2008-03-12 瀏覽次數:899
本網徐州訊: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在睢寧縣法院已經實行了近10年,質評工作為提高審判案件質量起到了很好的保證和推動作用。為了改進和提高這項工作效果,該院于近日全面修訂了睢寧縣人民法院《關于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通過對質評人員的反考評等措施,進一步拓寬了案件質評工作的力度和深度。
一是明確庭長在案件質量監督評查中的職責。該辦法明確把庭長列為案件質量監督評查環節中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強化案件質量管理,從源頭上提高案件質量,加強庭長對本部門案件的分析講評工作。針對質評差錯問題進行逐件反饋,提出整改措施,每月開展一次案件質量分析、講評工作,并重點抓好具體整改內容。
二是明確庭長怠于履行案件質量管理的處罰。該辦法明確規定各業務庭(局)應按期報送各類材料,“對不按本辦法履行庭長審管職責,未做好質評改正督促工作或者沒有按期進行案件質量點評、講評的,各業務庭(局)負責人承擔審管責任。每發生上述情形一次的,扣負責人50元。”
三是細化了部分差錯認定標準。該辦法詳細列舉在立案、審判、執行程序中,各類一百多項內容的差錯認定,進一步細化瑕疵、一般差錯和嚴重差錯的認定標準,為評查實務提供了翔實的依據。
四是增加了對優秀案件、疑難案件、化解重大矛盾糾紛案件的評選。該辦法明確規定了上述案件評選程序,評定比例和各類案件評定的具體標準,凸顯內部管理公開、公平性,為量化考核法官業績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據。
五是增加了對質評人員的考核內容。該辦法明確規定本院院長和審委會不定期“對質評組已檢查的案件進行抽查”,“對經抽查發現案件存在遺漏差錯的,質評組的相關評查人員應依照本辦法規定,代替原責任承擔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處罰責任”。該辦法力求通過反考評的手段和措施,增強質評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同時針對可以彌補的瑕疵,不再對承辦人進行處罰,在承辦人與質評人員之間形成一種良性互動,必將推動法院案件質量的穩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