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積極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切實關注和保障民生,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近日,鎮江中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回審判工作的31條意見。

《意見》指出了加強和改進巡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明確了加強和改進巡回審判工作的基本目標。《意見》要求,全市法院要充分利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等現有設施和資源,力爭在二至三年內,在全市除人民法庭所在地以外的所有鄉、鎮設立固定巡回審判點。除繼續加強對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建設外,還可以在一些案件多發的行業、社區及其他特定地區設立專業巡回法庭,開展巡回審判工作。

為充分發揮巡回審判方便群眾訴訟、快速解決糾紛、深入宣傳法律、服務基層組織的職能作用,《意見》規定,巡回審判應采取因案制宜和定期巡回相結合的方式,除對已受理的案件及時巡回開庭審理外,每月安排一定時間,派出法官到巡回法庭或巡回審判點開展工作,主要包括接受群眾咨詢、進行法制宣傳、審查受理案件、指導當地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等。

《意見》對可以進行巡回開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巡回審判場所的設置、巡回審判工作中的規范性要求以及巡回審判中的司法救助工作等都做了明確規定。《意見》還規定,基層法院及人民法庭可以通過設立熱線電話、設置便民聯系箱、發放便民聯系卡等適當方式接受當事人要求巡回審判的訴訟預約。《意見》要求全市法院在巡回審判工作中要堅持判后回訪,注重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做好判后釋疑工作,及時掌握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動態,有針對性地研究對策。

《意見》最后要求各法院進一步加強對巡回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配足配強巡回審判人員,切實保障巡回審判工作所需的物質和經費,建立健全巡回審判案件管理制度,及時總結工作經驗,不斷完善巡回審判工作機制,推動巡回審判工作的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