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強化審委會委員議案考核顯成效
作者:胡明 發布時間:2007-10-31 瀏覽次數:1051
本網鹽城訊:今年以來,濱海法院通過出臺《審委會委員議案工作考核細則》,強化了委員們議案工作的考核。今年來先后對30多起疑難、復雜及重大的上訴案件進行了議案,無一件被中院發改,有效地提高了審委會議案的質量和效率。他們的具體做法是:
一是界定議案責任。 規定要求對每個審委會委員意見的采納率、否決率、二審維持率、二審發改率、社會效果等多項指標進行積分考核,既增加了委員們的壓力,同時也增強了委員們的責任心,使委員們在發表意見時更加認真,更加謹慎,提高了案件分析意見的準確性,使案件最后的決斷更趨理性,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變無人承擔責任,到人人承擔責任,提高了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效果。
二是明確處罰措施。嚴格執行年度崗位目標管理制的規定,該罰則罰,毫不遷就。按規定,如果合議庭擬定事實無誤而審判委員會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錯誤,審判委員會對適用法律錯誤負責;如果審判委員會適用法律錯誤是由合議庭認定事實錯誤所引起,則由合議庭負責。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經審判委員會研究確定的案件被發回重審的,每件分別扣發持錯誤意見的審委會成員的2 O 0元責任獎,被改判的每件分別扣發持錯誤意見的審委會成員的10 0元兌現獎。
三是切實落實民主集中制。討論任何一個案件,主持會議的院長或副院長都是最后一個發表對案件的個人意見,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一言堂,并實行表決制,要求每一位委員都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并闡明理由,在此基礎上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多數人的意見即為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