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醫療執業許可 提供醫療美容服務被處罰
作者:馬榕榕 楊東旭 發布時間:2012-04-13 瀏覽次數:806
近日,海門法院在一起不服衛生行政處罰的行政案件中認定,吳某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即在其化妝品店內提供灰指甲、手足癬診療服務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海門市衛生局做出的衛生行政處罰行政行為適用正確,依法判決予以維持。
吳某開設了一家化妝品店,經營范圍及方式為日用百貨、化妝品零售。海門市衛生局在衛生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在經營化妝品銷售業務的同時為顧客提供灰指甲、手足癬診療服務,店內有治療灰指甲、手足癬的宣傳廣告并設置了診療椅、操作臺等設施。衛生局即對吳某做出了取締非法診療行為,沒收非法診療用具及罰款八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吳某對衛生局該處罰行為不服,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吳某認為,灰指甲、手足癬是一種常見并多發病,并不屬于國家規定的傳染病,可以通過保健方法治療或緩解,治療不需要具備職業醫師資格。其為他人治療灰指甲主要為了美觀,并不是治病。從未讓患者吃藥,也未用任何診療儀器設備輔助治療。主要采取保健品外敷、修甲刀修剪的方法進行治療,這屬于銷售保健品的售后服務,不再另外收取費用,其不存在非法醫療行為。
海門市衛生局認為,灰指甲、手足癬雖不屬于法定傳染病,但均屬于真菌性皮膚病。上訴人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使用藥品、器械為病人治療灰指甲等疾病,屬于非法行醫。請求法院維持該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灰指甲、手足癬均屬于真菌性皮膚病,具有一定的傳染性,患者應當到正規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灰指甲、手足癬如不進行科學、系統的治療,容易引發各種并發癥,危害不容小覷。吳某在其經營場所外發布了治病廣告,存在采用局部涂藥、封包、修剪等外用療法對患者進行治療的行為。其在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也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是屬違法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行為。且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第四部分“門診部基本標準”中規定“醫療美容門診部”屬于醫療機構。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衛生部《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第三部分,美容皮膚科項中規定:“(一)無創治療項目”中包括“內服、外用藥物美容治療”“色素性疾患”及“敏感性皮膚”或“其他針對皮損或缺陷的無創治療”;“(二)有創治療項目”中包括“二、手術項目……拔甲術、……刮除術、……足病修治術、……”本案中原告吳某1、外用藥物“溶甲滅菌膏、用于殺菌的藥膏”外敷;2、使用修甲刀實行“刮除術”及“足病(手足癬)修治術”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美容服務”項目,故其診療行為應當屬于法律規定由衛生部門管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該醫療執業行為也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執業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故判決維持了海門市衛生局的衛生行政處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