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亭湖法院受理了因工傷認定過程中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而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引發的行政訴訟系列案件。

 

原告孫桂林、丁愛鳳、柏蘭花、孫鑫訴被告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工傷中止決定案,原告劉懷全、陳英、陳淑鳳、劉建龍訴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恢復工亡認定案等案件,我院經過委托被訴行政機關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訴前協調,并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協調。通過協調得知,被告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勞動關系不明確而中止了原告的工傷申請認定程序,但鹽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又不受理勞動關系仲裁,造成原告訴求無門,情緒比較激動,不得已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承辦人和分管領導與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鹽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過溝通協調,并查詢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現有法律法規規定情況下,達成一致意見:對該類勞動關系復雜,難以認定的工傷認定案件,首先由鹽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后再行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該院向勞動行政部門發送司法建議,統一處理該類案件方式。后原告主動撤回對被告的起訴,可能引發群體訴訟的系列案件得已成功化解,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