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內毆打他人 構成輕傷刑上加刑
作者:劉光亮 徐燕 發布時間:2012-04-13 瀏覽次數:512
同為監獄服刑人員,身為監區小組長卻因其組員堵塞廁所而對其實施毆打,不料導致被害人耳鼓膜穿孔,結果落得個刑上加刑的后果。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
2010年,被告人李某因犯徇私枉法罪和貪污罪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后被投放到江蘇句容某監獄服刑改造。2011年12月的一天早上,身為監獄小組長的李某發現其組員罪犯張某在監舍內上廁所后導致廁所堵塞,遂對張某左臉部等部位進行毆打。到了中午午休的時候,罪犯張某在監舍內向被告人李某報告要求上廁所,但被告人李某不同意并對張某進行訓斥,同時用右手對張某頭部和面部擊打數下,致被害人張某受傷,張某后被帶到醫院診治,被醫生診斷為:左耳鼓膜穿孔。經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服刑期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于是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連同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二十九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