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某12年前與劉女士結為伴侶。結婚的第二年即生育一子取名小杰,孩子的出生,無疑是給全家增添了喜慶與歡樂。伴隨著兒子成長的夫妻倆均深深地疼愛著他們的愛子,這當然也是人之常情。然而,隨著日積月累的夫妻矛盾以及受所謂的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新潮的影響,2010419日,卞某某與劉女士協議離婚,因愛子心切,就連夫妻倆共同創下的家業——鹽城市區的房子,也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給兒子小杰,同時明確兒子由母親劉女士撫養,撫養費由劉女士承擔。由于劉女士老家在泰州,故在離婚后亦將兒子小杰帶至泰州生活,讓兒子在泰州市某實驗小學就讀。這樣,由于與兒子不在同一城市生活,念子心切的卞某某及家人很想念孩子,經協商,便在2011年孩子學校放暑假期間,將小杰送到卞某某處暫與其共同生活。后因小杰在父親卞某某處發生交通事故,劉女士見狀不忍心又將孩子帶回泰州,原本離異的雙方因此矛盾進一步加深。近日,出于做父親的本能,卞某某念子心切因較長時間看不到兒子,便以“作為其父有權探望兒子”為由,一紙訴狀將劉女士狀告至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鹽城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卞某某與被告劉女士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其子小杰,其要求行使探望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但考慮到小杰遠在泰州市就讀,而原告卞某某在鹽城市居住生活,行使探望權的時間和方式應以不影響該子女的學業并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為原則。據此,法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卞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每年單月第一個星期日可至泰州市探望其子小杰,被告劉女士應予以協助”。卞某某為取得探望子女的權利通過訴訟雖勝訴,但畢竟法律層面上的事。但當前,探望權在實際行使過程中并未如法律所指引的那般容易,畢竟,生活中還有更多的是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法律能解決的是法律的問題,情感的問題的解決還是需要更多的理解、溝通和包容來以情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