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繳納保險費,換得保障保險單,可是保險期間繳滿后,保險公司卻拿出了和自己持有的保險單記載不一致的投保單,并以此拒絕全額給付保險金,我們應當怎么辦?近日,海門法院在一起子女婚嫁金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原告所持有的保險單(證)記載的保險金額全額給付保險金65731.87元。。

 

喜得千金,投保備嫁

 

19899月,年輕的父親郭靖和母親倪蓉喜添大胖千金,取名郭佳妮。小女兒建康長到了8歲,是既漂亮又聰明。經朋友介紹推薦,郭靖得知可以為女兒投保一份子女婚嫁金保險,每年固定繳費2000元,到女兒出嫁時就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一筆不菲的婚嫁金,相比自己為女兒辛苦積攢嫁妝是又方便又增值。郭靖便來到了海門一家有名的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子女婚嫁金保險,保險程序很復雜,當他在一堆的文件中逐張簽下大名之后,從保險公司獲得了一張小卡片,叫做“保險證”,郭靖就應當每年持這張保險證到保險公司繳納保險金2000元并由保險公司予以登記,待女兒出嫁時就可以憑此證在保險公司獲得婚嫁保險金。“保險證”背面寫明了“年繳費2000元,起保日期97115日,繳費期限14年,自97115日至2011115日,期滿領款日期2011115日,期滿領取婚嫁金金額65731.87元。”從此郭靖就開始了他辛苦的14年繳費歷程。

 

繳費14年,保金縮水

 

14年彈指一揮間,22歲的女兒郭佳妮已經長大并參加了工作,馬上就到了出嫁的年紀,看著自己并不寬裕的存款,郭靖不禁對自己當時的正確選擇喜上眉梢,物價飛漲的今天,當初如果自己來存這些錢,現在早就被貶值的欲哭無淚了,不到3萬元的支出之后,現在保險公司卻能歸還給他多近一倍的保險金,就是很好的將自己的存款進行了保值,他不禁對自己超前的理財理念沾沾自喜。來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卻告訴他,根據投保時你在我公司留存的投保單及我公司《子女婚嫁金保險條款及所附金額表》顯示,應當給付給郭靖的保險金是54732.01元,縮水了近兩成,郭靖馬上拿過當年他簽字確認的投保單,只見背面的條款中確實記載“年繳費2000元,到期保險金額為54732.01元”。當年簽字確認留存的投保單同自己持有的保險證記載金額相差近兩成,到底以那份為準,郭靖和保險公司相持不下,郭靖便以女兒郭佳妮的名義,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請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證的記載給付保險金65731.87元。

 

法院維權,主持公道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郭靖保險證上所記載的金額系被告員工筆誤,并非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在被告處所留存的投保單上的記載金額即為54732.01元,上級公布的文件《子女婚嫁金保險條款及所附金額表》被告在保險工作中并不會隨意更改,故僅承認54732.0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證系由保險公司交投保人保管,并以此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并由保險人逐年進行登記管理的憑據。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是保險合同條款的法定載體,其他合同條款載體與保險單(證)不一致的,應當以法定載體記載為準,故保險單(證)的效力應當優于投保單。同時從案涉保險合同的履行情況看,原告已按照保險證明示的條件,在不算短的14年中每年向被告如數繳納保險費,被告的工作人員亦逐年在原告保管的保險證上審核、簽字(蓋章)確認。如系筆誤或非真實意思,被告即應及時提出,并就“誤寫”合同的內容(條款)與原告重新商量、補缺。事實上,在這原告逐年繳費登記的14年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員均沒有對此提出異議,等到保險期限屆滿付款時,被告才以筆誤和非真實意思為由拒付保險證與投保單上記載不同的所謂差額款,令原告和公眾有理由懷疑被告對保險合同履行的誠信和誠意。最終做出了如上判決,為投保人主持了公道。(文中人名及機構名稱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