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銅山縣在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中,堅持做到信息聯通、矛盾聯排、力量聯動、糾紛聯調,銅山法院積極投入聯動調解當中去,力求做到三個結合,即直接調處與分流調處結合。在直接抓好調解工作的同時,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多種形式分流到基層調解組織或相關部門調處;歸口調處與聯動調處結合。公安重點調處交通事故糾紛,婦聯側重調婚姻家庭糾紛、工會側重調處勞動爭議糾紛。必要時與有關部門聯動調處;屬地調處與聯合調處結合。按照民商事糾紛當事人所在地,由屬地民調組織進行調處。對情況復雜、跨區域、跨系統、跨行業的矛盾糾紛,由縣社會矛盾調解中心組織協調,統一進行公開調處。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糾紛,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全員聯動集中力量解決。

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充分利用聯動力量,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如厲夫金與銅利鑄造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一案,原告認為,銅利公司向外排放的煙塵,飄落在桃樹葉子及幼果上,影響了桃樹的授粉和葉片的光合作用、呼吸作用,抑制了果樹的生長,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一審判決后中院發回重審,被告提出對果樹的受損與銅利公司排放的氣體有無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但鑒定費高達11.5萬元,遠遠大于涉案標的7.8萬元,且對于本案而言,即使做出因果關系的鑒定,無外乎兩種結論,即有因果關系或無因果關系,有因果關系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且要根據因果關系的成度承擔責任,被告依法承擔鑒定費用;無因果關系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高額的鑒定費用顯然應有原告承擔。不管怎樣,對雙方都是一種損失。且對于原告而言即使2006年的損失能夠勝訴,那么2007年及至以后的損失怎么解決,勢必造成訟累。基于以上幾點,承辦人與環保局工作人員反復做當事人的工作,引導當事人對現實利益的取得及糾紛的及時解決選擇一條最佳途徑。最后雙方達成一次性解決的協議,即被告給付原告2006年賠償款4萬元,2007年賠償款3萬元,從2008年起被告給付原告的賠償款以3萬元為基數參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農產品生產價格升降指數做相應的調整,給付至原告不在爭議的承包地種植桃樹為止。民一庭干警共同努力,訴調對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2006年以來,全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506件,通過委托有關部門調解和協助調解的案件750件,占全部案件的30%,委托案件成功調解370件,調解成功率達50%。